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簡字第1446號
原 告 太陽小客車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倪豪
被 告 柯姿瑀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 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民 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第24條分別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兩造所簽訂之「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第16點記 載:「. . . 積欠租金或車子破損,以致損害甲方(即原告 )權益時. . . . ,且同意以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 院」等語,有上開「汽車機車出租約定切結書」在卷可憑, 是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 項之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嬿如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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