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救字,108年度,31號
PCEV,108,板救,31,2019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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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31號
聲 請 人 丘翊廷 

代 理 人 陳韋含律師
相 對 人 林渭峰 

 
上列聲請人與林渭峰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聲請人聲請訴
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 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 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 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無資 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 助基金會台北分會專用委任狀、審查表以為釋明,聲請訴訟 救助,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前段、法律扶助法第62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葉子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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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