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救字第29號
聲 請 人 劉梅英
鄭金枝
前 二 人
共同代理人 陳引超律師(法律扶助)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宋榮坤等間108 年度板簡字第1263號請求
返還會款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次按 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 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 。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 法第62條亦有明文規定。
二、查聲請人即原告以其與相對人即被告間請求返還會款事件, 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分 會審查通過准予扶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律扶助基金會台北 分會審查表2份以為釋明,又查無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 ,本件聲請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