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建小字,108年度,2號
PCEV,108,板建小,2,201906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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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建小字第2號
原   告 方忠堯即大峯冷氣行


被   告 許育源即凱奕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於民國108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陸拾壹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新臺幣貳佰叁拾玖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
(一)原告承攬被告『喜滿客京華影城送風機及空調箱保養暨修 繕工程』乙件(下稱系爭工程),被告僅支付部分工程款 ,尚積欠工程尾款新臺幣(下同)95,536元,經原告多次 催討,被告至今仍未支付上述款項,故請求被告給付上開 工程尾款,為此,爰依承攬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並 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95,536元及自支付 命令送達翌日起算至清償日止,按息百分之五計付之利息 。
(二)對於被告抗辯之陳述:
1.被告原本是是原告的在職員工,嗣後被告許育源另成立凱 奕工程行,惟同時仍為原告之員工,本件系爭工程,是以 被告的凱奕工程行得標,被告轉交給原告施作,雙方約定 被告可取得工程款一成的標金,並由被告帶原告的員工去 施作該工程。
2.被告主張除一成佣金外,發票稅金27,675元及交通工具油 資4,000 元、夜間工作獎金45,000元共76,675元亦應扣除 等語。其中發票稅金27,675元部分,原告同意自工程尾款 中扣除。惟夜間工作獎金是被告凱奕工程行自己要發的, 原告沒有同意要發放該獎金,為什麼只有這兩人有夜間獎 金,原告及其他同事都有在夜間去工作,也都沒有拿到夜 間獎金,這部分原告不同意扣除。另油資4,000 元部分, 被告未提出發票為證,需有發票原告始同意扣除。



二、被告則以:
(一)系爭工程係被告向業主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京華 城分公司承攬,並訂有工程契約。工程總金額原為426,23 0 元,嗣因有14台送風機因裝潢問題無法保養而扣除後, 變更為395,360 元。
(二)承攬系爭工程時被告雖已設立凱奕工程行,但仍係原告大 峯冷氣行之員工,故詢問原告是否有意共同承接本件工程 ,經原告應允後,雙方即口頭協議,扣除給付凱弈工程行 一成佣金、發票稅金7%、交通工具油資、夜間工作獎金( 因影城工作需於夜間施作)後,其餘款項即歸原告取得。 因雙方基於信任關係,並未正式訂立書面合約。(三)被告於工程完工驗收取得工程款後,經計算一成之佣金為 39,536元、發票稅金7%即27,675元、交通工具油資4,000 元、夜間工作獎金45,000元(15,000×3 人)共計116,21 1 元,被告應給付原告款項為279,149 元,除已分別陸續 匯款予原告許260,288 元(原告亦承認有收到該款)外, 被告應再付給原告之款項為18,861元。但因原告對於應扣 除之款項不承認當時之協議,雙方對於應付款項有爭議, 被告乃未再匯款。
(四)依原告之主張,被告僅能取得一成佣金即39,536元,其餘 355,824 元均歸原告取得。但本件工程係由被告出面承攬 ,且須負擔發票稅金及營業稅金等,而來往客戶間亦有油 資之支出,另夜間工作人員之工作獎金亦已發放,原告竟 事後不認帳,翻異先前之協議。如依原告之主張,被告承 攬本件工程豈非虧大了?實在不合情理。故原告之主張並 不可採,原告能再請求之工程款應為18,861元,而非95,5 36元。
(五)就油資4,000 元部分,先前有請其他工人將油資發票交給 同事的弟弟並轉交給原告,但發票被收走,油錢卻沒有發 下來。
(六)就夜間工作獎金45,000元部分,被告當初拿到工作的時候 ,有詢問兩位同事即訴外人許富森劉興堂是否要夜間施 工,當場其一同事有詢問原告有無夜間工作獎金,原告表 示因工作是被告拿到的,要看被告的意見,被告就回復晚 上我們三人去工作,每人工作獎金15,000元,原告當時亦 表示同意。雙方有口頭協商,被告這邊扣除必要開銷及一 成佣金外,其餘金額都給原告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請 求駁回原告之訴。
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其於107 年5 月31日以通訊軟



體Line聯繫確認工程款之對話截圖、原告107 年7 月5 日 大峯函字第1 號函、107 年7 月18日大峯函字第2 號函、 107 年8 月29日大峯函字第0000003 號函及被告107 年7 月17日凱奕函字第1 號函等件為證。被告對於兩造間有系 爭契約關係及尚有工程尾款未給付之事實均不爭執,惟就 原告之請求則以前詞置辯,是本件所應審酌者為被告主張 應扣除之款項是否有據?原告得請求之金額為何?(二)按各當事人就其所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均應負舉證之責 ,故一方已有適當之證明者,相對人欲否認其主張,即不 得不更舉反證。原告於起訴原因已有相當之證明,被告對 渠主張,如抗辯不實並提出反對之主張者,則被告對渠反 對之主張,亦應負證明之責,此為舉證責任分擔之原則。 若被告於抗辯事實並無確實證明方法,僅以空言爭執者, 當然認定其抗辯事實之非真正,而應為被告不利益之裁判 ,最高法院分別著有19年上字第2345號、18年上字第2855 號、第1679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查,原告主張被告應給付原告工程尾款95,536元等語,而 被告則辯稱應扣除發票稅金27,675元、油資4,000 元及夜 間工作獎金45,000元,共76,675元。茲就被告主張扣除之 金額審酌如下:
1.發票稅金27,675元部分:
被告主張本件工程尾款應扣除發票稅金27,675元乙節, 為原告所不爭執,並表示同意扣除(見本院108 年4 月 9 日言詞辯論筆錄參照),故被告此部分之主張自屬可 採。
2.油資4,000元部分:
被告辯稱本件應扣除油資4,000 元,而油資的發票,有 請其他人轉交給原告,但發票被收走,油錢卻沒有發下 來等情,為原告否認,依上開說明,自應由被告就此負 舉證責任。被告雖當庭提出發票3 張為證,然原告否認 其為本件工程之交通工具油資,並稱:發票上沒有原告 的統編等語(見108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證 人即原告之行政人員侯其明亦到庭具結證稱:這3 張發 票上面都不是公司的統編,依據原告的規定,要有公司 的統編能請領油資,我沒有拿過他人交付的本件工程油 資發票等語(見108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而被 告就此部分亦未能提出其他事證亦實其說,是被告此部 分所辯,實不足採,其主張本件工程尾款應扣除油資乙 節,要屬無據。
3.夜間工作獎金45,000元部分:




被告辯稱原告前曾同意給付夜間工作獎金45,000元(3 人以每人15,000元計,共45,000元),此部分應自工程 尾款扣除之事實為原告否認。惟證人即參與本件工程施 作之許復森到庭證稱:施作本件工程,因配合電影院的 營業時間,除了假日之外,每天都有夜間施工,假日白 天無法施工,星期五晚上不會施工,但週日至週四晚上 要施工。當初我有問原告夜間施工有無獎金,原告當時 回答是要問被告,被告想了一下說每個人15,000元,原 告想了一下就說好。當時在場有4 人,即我、原告、被 告、訴外人劉興堂在場。我主要是問我及被告、劉興堂 有無獎金,因為我們是長期駐點在該工程直到施工結束 ,要把該工程處理完,如果人手不足會向原告提出需要 支援,原告就會找臨時支援的人到場,支援的人並沒有 固定於週日至週四夜間施工等語。而證人劉興堂亦到庭 證稱:當初原告與被告、許復森和我4 人有就本件工程 討論,許復森有問原告這個工程有無工作獎金,原告就 請許復森問被告,被告就說1 人15,000元。這指的是我 們3 人,包含我、許復森、被告3 人。這個工程從頭到 尾我們都要施工。原告有在我、許復森及被告面前說要 給獎金各15,000元,這性質是夜間工作獎金。因為我們 是長期駐點在該工程,從頭到尾都要施工,除我們3 人 外,證人高宇謙黃世宗偶爾會去支援,但我不清楚他 們有無獎金等語。(見108 年6 月4 日言詞辯論筆錄) 。是依證人許復森劉興堂之前開證述,可認原告確實 有向證人許復森劉興堂及被告承諾給付夜間工作獎金 各15,000元。另證人即原告之員工高宇謙黃世宗雖均 到庭證稱:其曾參與施作系爭工程,惟均無夜間工作獎 金等語,然其亦均證稱:雖有在夜間施工,但並沒有連 續,是原告叫我們去支援,系爭工程主要負責施工的人 是被告、許富森劉興堂等語(見108 年6 月4 日言詞 辯論筆錄),足認系爭工程之主要常駐施工人員系被告 、證人許富森劉興堂,至於其餘施工人員僅係支援性 質,則原告僅承諾給付主要施工人員夜間工作獎金,實 與常情無違。是以,被告所辯原告承諾給付夜間工作獎 金,故此部分獎金應自工程尾款中扣除乙節,堪以採信 。
4.綜上,本件被告得自工程尾款扣除之金額為72,675元( 27,675元+45,000元=72,675元)。故原告得請求之金 額應為22,861元(95,536元-72,675元=22,861元)。四、從而,原告本於契約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2,861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 年11月16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之 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明,兩造其餘之主張、攻擊防禦方法及所提出之 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之結果,自 無一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爰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00 元(即第 一審裁判費),由被告負擔239 元,餘由原告負擔。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陳嬿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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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喜滿客京華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