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專案退款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66號
PCEV,108,板小,266,201906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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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266號
原   告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銘祥 
訴訟代理人 張書豪 
      蔡嘉芳 
      陳仰高 
被   告 盧梓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
16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十二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以新臺幣伍萬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
(一)緣被告於民國(下同)107年6月間向原告申購2018年中華 牌C0LTPLUS之自小客車乙輛,牌照號碼:AXD- 3926,並 以政府公告實施之貨物稅條例規定有關中古汽車報廢或出 口換購新車退還減徵新車貨物稅(下稱專案退還款)辦理 換購新車。被告並與原告於107年6月8日簽立「申請退稅 同意書」及「申請退稅款先行墊付同意書」,該同意書載 明雙方應履行之權利義務。
(二)依「申請退稅同意書」第一條第二項中關於專案退還款之 申請資格:「中古汽車指登記滿一年之出廠六年以上小客 車、小貨車、小客貨兩用車。」,惟查被告提供報廢車輛 之資料,牌照號碼EZ- 1495車輛係於106年8月1日辦竣過 戶,至107年5月28日辦理車輛報廢前登記尚未滿一年,與 政府公告之規定不符,爰經主管機關退件而未核撥專案退 還款。
(三)另原告已於107年7月12日先行匯款新臺幣(下同)50000 元專案退還款至被告指定帳戶,因被告之專案退還款申請 案件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撥款,從而依「申請退稅款先行墊 付同意書」之約定,被告即買受人應將先行墊付之專案退 還款全數返還予原告。
(四)承前,原告於107年9月11日寄發存證信函催告,通知被告



於受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遇銀行非營業日則順延至次一 營業日)將先行匯款之專案埠還款返還予原告,該存證信 函並於107年9月12日送達被告。因被告與原告間無法達成 共識,致被告迄仍未給付。
(五)按給付有確定期限者,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 任;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於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 經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 債權人起訴而送達訴狀,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又遲延之 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 算之遲延利息;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 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229條第1項、 第2項、第233條第1項前段、第203條分別定有明文。是本 件給付無確定期限,經原告催告被告仍未為給付而有遲延 之情形,自應負遲延責任。為此,爰依系爭同意書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50000元,及 自起訴狀繕本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 5計算之利息等語。
二、被告則辯以:原告應該把車子還給被告各等語。三、經查:
(一)依原告所提兩造不爭執簽訂之申請退稅款先行墊付同意書 係約定:...買受人(即被告)並同意,若買受人之專 案退還款申請案件未經主管機關核准撥款或核准金額不足 抵銷出賣人墊付之專案退還款時,則買受人應於出賣人( 即原告)通知之日起五日內(如遇銀行非營業日則順延至 次一營業日)將前述出賣人前述先行墊付之專案退還款全 數或將不足墊付之金額返還予出賣人,如買受人逾期返還 時,出賣人得逕訴追一切法律責任各等語,此有原告所提 同意書影本乙紙在卷可稽(原證三)。是原告之主張,自 屬有據。
(二)從而,原告依系爭同意書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給付5000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07年12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四、本件係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所定之小額訴訟事件,而為被 告敗訴之判決,應依同法第436條之20之規定,依職權宣告 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上訴理由依法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葉子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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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益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