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管理費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432號
PCEV,108,板小,2432,201906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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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32號
原   告 暖暖達麗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吳冠毅 
 
上列原告因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紳富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
請視為起訴。原告應補正下列事項:
(一)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742元,應
   繳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
   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 段00巷0 號)補繳50
   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
   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原告並應補正社區規約影本乙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 段00巷0 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
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
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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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