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428號
原 告 林明昌即合興汽車材料行
訴訟代理人 林建祥
被 告 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青
上列原告因給付修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華醫控股股份有限公
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45,09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繳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向本庭(新北市○○區○○路0段00巷
0號)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昱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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