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2298號
PCEV,108,板小,2298,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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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板小字第229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被   告 何安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市○○區○○○○街00號十一樓 ,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 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 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之臺 灣桃園地方法院。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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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