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734號
PCEV,108,板小,1734,201906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73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何宏建 


被   告 莊孟語(原名莊愛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56,817元,及其中47,717元自民國94年4月1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暨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

1/1頁


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