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663號
原 告 喜林莊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李珮華
訴訟代理人 周婀娜
被 告 林麗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8年6月
13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35,438元及自民國108年5月23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本院認定被告侵占原告款項為61,845元,惟被告已清償26,407元,匯入原告之銀行帳戶,此經原告當庭確認無誤,故原告仍得請求被告賠償35,438元(61,847-26,407=35,438。原告當庭為訴之聲明之減縮)。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以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庭(台北縣○○市○○路0段00巷0號)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違背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未依上揭期間補提合法上訴理由者,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君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