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小字,108年度,1176號
PCEV,108,板小,117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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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板小字第1176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劉宇唐 
被   告 陳慶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8 年6 月17日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叁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柒仟玖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陸仟柒佰壹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自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芷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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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