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更一字,107年度,12號
PCEV,107,板簡更一,12,2019061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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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更一字第12號
原   告 劉芳妤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梅偉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62,000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2,65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呂安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謝淳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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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