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5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佩芳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劼耕有限公司、陳永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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