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板橋簡易庭(民事),板簡字,107年度,2054號
PCEV,107,板簡,2054,201906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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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板簡字第2054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佩芳 
訴訟代理人 高宏銘律師
複代理人  蔡正皓律師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劼耕有限公司陳永慶間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278,750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4,4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許映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陳君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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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劼耕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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