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95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孫啟峰 男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 年4月3日新北警土刑字第108360217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孫啟峰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處罰鍰新臺幣1,000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一)時間:民國108年3月19日18時40分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段000巷0號之1(龍鎮社區 警衛室旁)。
(三)行為:無正當理由攜帶具有殺傷力之菜刀1把。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詢時之供述。
(二)監視器錄影畫面翻拍照片。
(三)在場證人邱寶彩之證述。
三、核被移送人所為係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第1項第1款攜 帶具有殺傷力之器械之非行。爰審酌被移送人為本件非行之 動機、手段、所生危害等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罰鍰。另 未扣案菜刀1 把,係證人邱寶彩所有,非被移送人所有,不 得宣告沒入,併予敘明。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 項、第63條第1項第1款,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黃俊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王昱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