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裁定 108年度板秩字第131號
移送機關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
被移送人 郭明宏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10
8年5月21日新北警土秩字第1083608552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郭明宏加暴行於人,處罰鍰新臺幣壹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郭明宏,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 為:
(一)時間:民國108年4月21日3時許。(二)地點: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三)行為:以徒手毆打被害人李岳聲之方式,加暴行於他人。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郭明宏於警詢時之自白。
(二)證人即被害人李岳聲於警詢之證詞。
(三)現場監視錄影光碟及翻拍照片12張。
三、按加暴行於人者,處3 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1 萬8,000 元以 下罰鍰,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7條第1 款定有明文。爰審酌被 移送人僅因細故即於上述行為時、地徒手毆打被害人,即加 暴行於人,妨害公共秩序、社會安寧非輕,並參以其行為之 動機、手段、違反義務之程度、行為所生之危險或損害、智 識程度等一切情狀,爰裁定如主文所示之處罰。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1項、第87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張淑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嬿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