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再審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台聲字,108年度,700號
TPSV,108,台聲,700,201906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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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台聲字第700號
聲 請 人 陳素貞
      柯美霞
      葉志龍
      朱美玉
      張寶玉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台北都會大樓管理委員會間請求確認會議
決議無效等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 107年10月18日本院裁定(
107年度台聲字第1090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按對於本院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2項規定預納裁判費;如其前訴訟程序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並應依同法第 507條、第505條準用第466條之1第1項前段規定,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 107年度台聲字第1090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未據預納裁判費及委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雖其同時聲請訴訟救助及選任律師為其訴訟代理人,惟業經本院以108年度台聲字第488號裁定駁回,該裁定已於民國108年4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可稽。茲已逾相當期間,聲請人仍未補正,參照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 9條規定,可認其明知聲請再審之要件有欠缺,爰不定期間命補正,逕駁回其再審之聲請。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3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鄭 傑 夫
法官 盧 彥 如
法官 周 玫 芳
法官 黃 莉 雲
法官 林 麗 玲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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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