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台上字第2403號
聲 請 人 周進福
上列聲請人因與周坤元等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
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本件聲請人前以伊對於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02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後,相對人即第一審原告周坤元等撤回起訴,伊表示同意,合於民事訴訟法第83條規定為由,聲請退還第三審裁判費3分之2,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4日裁定予以駁回。聲請人復以相同理由,聲請退還上開裁判費,不應准許。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高 孟 焄
法官 袁 靜 文
法官 蘇 芹 英
法官 周 舒 雁
法官 彭 昭 芬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