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性自主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刑事),台抗字,108年度,798號
TPSM,108,台抗,798,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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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裁定          108年度台抗字第798號
抗 告 人 黃萬順


上列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不服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中華
民國108年5月9日駁回聲請再審之裁定(108年度侵聲再字第2 號
),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再審,應以再審書狀敘述理由,附具原判決之繕本及 證據,提出於管轄法院為之,刑事訴訟法第429 條定有明文 。所謂「敘述理由」,指表明再審之法律上理由,亦即敘述 合於何等法定再審事由之謂;而「附具『證據』」,則指附 具「證據資料」(作為推理未知事實真實性之已知事實等素 材),或指出「證據方法」(所得利用作為證明事實之手段 )而言。
二、本件聲請再審意旨略以: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下稱高雄 高分院)106 年度侵上更㈠字第5 號(下稱原確定更審判決 )、本院107 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等裁判認定事實並非 真實,謹附具原裁判繕本及證據依法聲請再審。按原確定更 審判決事實略以:「甲○○係宜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實際負 責人,負責綜理公司外勞仲介業務,該公司於民國99年12月 22日仲介已成年之印尼籍女子00000000000 (真實姓名年籍 詳原審卷,下稱B2),第一次來臺照顧行動不便老人,甲○ ○竟利用載送B2之機會,分別於101年7月5日、同年月18 日 及102年12月22日,違反B2意願而對其為性交行為3次」,惟 抗告人與B2之3次性交行為,應屬合意,否則如何解釋於 99 年12月22日至101年7月4日間抗告人為何未對B2 有強制性或 權勢性之性行為?況B2之小孩業已滿18歲,在當地已能自主 ,根本無需B2為其生活煩憂,抗告人又如何能以B2需撫養小 孩來要脅B2?B2自稱受抗告人強制與脅迫而不敢申訴,明顯 與事實不符,抗告人根本無法對B2施以強制性或脅迫性之性 行為,B2完全處於自主及自由之情況。證人陳淑娥之證詞係 傳聞證據,當然不能為證據,原確定更審判決以該傳聞證據 為本案之直接證據並為佐證,顯然違背證據法則;更莫名認 定B2有實質上受制於抗告人,顯見其對就業服務法之無知; 依就業服務法第40條之規定,抗告人一切作為皆須符合該法 之規定,因此根本無法且不可能對B2有監督與強制性安排, 反而要委曲求全,否則有可能遭勞動部停業;實際上B2係抗



告人之衣食父母,抗告人對B2並無監督之權責,僅有「服務 」之職責;B2有其完全之自主性,而抗告人與B2之關係應為 僱傭關係,B2為雇主,抗告人則為受僱者,受僱者又如何能 對雇主有任何強制性之行為發生,檢察官所提出之證據,或 其指出證明之方法,不能證明抗告人有犯罪行為,即應認定 抗告人犯嫌未足應受無罪之判決,乃依法聲請再審云云。三、原裁定則以:抗告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經原裁定法院以原 確定更審判決判處罪刑後,提起第三審上訴,經本院以其上 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以107 年度台上字第4231號判決駁回 其上訴確定,該院依法為聲請再審之管轄法院。且抗告人前 開犯行,業經更審判決,認其犯刑法第221 條第1 項強制性 交3 罪而判處罪刑確定,並就認定抗告人犯罪及證據之取捨 ,已詳述所憑之依據及得心證之理由。而抗告人對於原確定 更審判決聲請再審,固據提出原確定更審判決之繕本,然所 陳再審事由,僅係就原確定更審判決之理由陳述己見及提出 辯解,徒憑己意漫為指摘原確定更審判決之證據取捨、事實 認定等問題,並未具體敘明原確定更審判決究竟有何刑事訴 訟法第420 條第1 項或第421 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於法已 有未合;至於聲請意旨提出之證據即原裁定附件均屬本件歷 審法院之判決,顯非可作為推理未知事實真實性之已知事實 等素材,或所得利用作為證明事實之手段,核與所謂之「證 據」並不相符,尚難據此認抗告人聲請再審已「附具證據」 。綜上,抗告人既未具體敘明原確定更審判決究竟有何刑事 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或第421 條所規定之再審事由,亦未檢 陳若何之證據資料或指出證明方法供審酌,顯未「附具證據 」,是以抗告人之再審聲請,按諸前揭說明,顯非合法。原 裁定以抗告人聲請再審意旨未能因此產生合理之懷疑,而有 足以推翻原確定更審判決所認事實之蓋然性,而與修正後刑 事訴訟法第420條第1項第6 款規定之確定性、顯著性或明確 性要件不合,而認其聲請為無理由,予以駁回,其理由雖有 不當,然駁回之結論並無二致,尚無撤銷之必要。四、抗告意旨猶執前詞,就原裁定已詳為論駁之事項,徒憑己意 ,再事爭辯,及對於原確定更審判決取捨證據等採證認事職 權行使,或與再審無關事項任意指摘原裁定違法,應認其抗 告為無理由,予以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12 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八庭
審判長法官 蘇 振 堂
法官 謝 靜 恒




法官 鄭 水 銓
法官 吳 進 發
法官 沈 揚 仁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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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宜宣國際開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