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營業秘密法
最高法院(刑事),台上字,107年度,2643號
TPSM,107,台上,2643,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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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刑事判決          107年度台上字第2643號
上 訴 人 臺灣高等檢察署智慧財產分署檢察官孫冀薇
被   告 陳彦吉(原名陳彥吉)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一人
代 表 人 李忠訓
選任辯護人 文 聞律師
      許玉娟律師
      張慶宗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等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不服智慧財產法院中
華民國106 年10月12日第二審判決(106 年度刑智上訴字第29號
,起訴案號: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104 年度偵字第6826號),提
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按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各款所規定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除第二審法院係撤銷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外,其餘均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為該條項所明定。
壹、被告陳彦吉部分:
本件原判決以檢察官起訴意旨略謂被告陳彦吉於任職被告「磐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磐采公司)擔任相關技術開發及業務推廣顧問期間,與任職「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碩禾公司)擔任研發部門工程師之趙靖瑜(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另案審理),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洩漏營業秘密之犯意聯絡,由陳彦吉指示趙靖瑜為下述行為:㈠、趙靖瑜於民國103 年8 月14日,在碩禾公司竊取碩禾公司之鋁漿半成品,至新竹縣竹東鎮「OK便利商店」常興門市,利用「宅急便」物流方式將該鋁漿半成品寄予陳彦吉,供磐采公司分析其內成分。㈡、趙靖瑜又於103 年8 月26日,將鉛粉加入碩禾公司之漿料內,調配成含鉛漿料(即PERC漿)交付陳彦吉,供磐采公司分析其內成分,而以上開方式洩漏碩禾公司之營業秘密予磐采公司等情,因認陳彦吉涉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竊取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嫌,惟上開罪名依同法第13條之3 第1 項之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因碩禾公司於第一審審理中具狀撤回對陳彦吉之告訴,因而維持第一審諭知陳彦吉公訴不受理部分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檢察官不服原審判決,固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仍應以其所爭執之罪名,為非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



第1 項各款所列之各罪為限。
檢察官上訴意旨略以:本件依起訴書內記載陳彦吉趙靖瑜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洩漏營業秘密之犯意聯絡,由陳彦吉指示趙靖瑜竊取碩禾公司之鋁漿半成品,將之寄交予陳彦吉供磐采公司分析其內成分,以及由趙靖瑜將鉛粉加入碩禾公司之漿料內,調配成含鉛漿料(即PERC漿)交付陳彦吉,供磐采公司分析其內成分,而以上開方式洩漏碩禾公司之營業秘密予磐采公司之犯罪事實以觀,陳彦吉除與趙靖瑜共同為竊取營業秘密而洩漏之犯行外,並有共同為刑法背信罪及竊盜罪之犯行,而刑法背信罪及竊盜罪均非屬告訴乃論之罪,則碩禾公司雖在第一審法院審理時對陳彦吉被訴竊取營業秘密而洩漏罪部分撤回告訴,但上開撤回之效力並不及於非告訴乃論之背信罪及竊盜罪,第一審法院自仍應對陳彦吉涉犯背信罪及竊盜罪部分予以審理;乃原審未究明實情,率認第一審就陳彦吉涉犯背信罪及竊盜罪部分未予審理並無違誤,遽予駁回檢察官在第二審之上訴,殊有欠當云云。惟竊盜罪及背信罪係分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2 款、第5 款所列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稽諸檢察官前揭上訴理由所記載之內容,其並未對陳彦吉被訴涉犯竊取營業秘密而洩漏罪嫌,經原判決維持第一審諭知公訴不受理部分加以爭執,而僅就原審認第一審判決就陳彦吉涉犯竊盜罪及背信罪部分未予審理並無違誤一節,指摘原判決不當,依上述說明,難謂已符合第三審上訴之法定要件。是檢察官對陳彦吉部分之上訴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貳、被告磐采公司部分:
本件磐采公司被訴因其受僱人陳彦吉執行業務,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 第1 項第1 款之罪名,應依同法第13條之4 之規定,科以該條(即同法第13條之1 第1 項)之罰金刑,係屬專科罰金之罪,且經原審維持第一審公訴不受理之判決,而駁回檢察官之上訴,核屬刑事訴訟法第376 條第1 項第1 款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法院之案件。檢察官猶對此部分提起上訴,顯為法所不許,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95 條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 郭 毓 洲
法官 李 錦 樑
法官 林 靜 芬
法官 林 海 祥
法官 張 祺 祥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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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碩禾電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磐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