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行政判決
107年度行專訴字第98號
原 告 建準電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洪銀樹(董事長)
訴訟代理人 黃耀霆律師(兼送達代收人)
吳采軒律師
被 告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代 表 人 洪淑敏(局長)
訴訟代理人 陳聖
曾錦豐
參 加 人 鄭育婷
訴訟代理人 李世章律師
徐念懷律師
郭亮鈞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發明專利舉發事件,原告不服經濟部中華民國10
7 年11月13日經訴字第10706311020 號訴願決定,提起行政訴訟
,並經本院命參加人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事實概要:
原告於民國93年2 月13日以「馬達轉子之轉動平衡構造」向 被告申請發明專利,申請專利範圍共8 項,經被告編為第93 103474號審查,准予專利,並發給發明第I246817 號專利證 書(下稱系爭專利)。嗣參加人於106 年7 月31日以系爭專 利違反核准時專利法第22條第1 項第1 款及第4 項之規定, 不符發明專利要件,對之提起舉發。原告旋於106 年8 月30 日提出系爭專利申請專利範圍更正本。案經被告審查,認其 更正符合規定,依該更正本審查,並認系爭專利請求項1 、 3 、4 、6 至8 有違前揭專利法第22條第4 項規定,以107 年4 月19日(107 )智專三㈡04169 字第10720339150 號專 利舉發審定書為「106 年8 月30日之更正事項,准予更正」 、「請求項1 、3 、4 、6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 請求項2 、5 舉發駁回」之處分。原告不服前揭審定書中有
關「請求項1 、3 、4 、6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 之處分,提起訴願,經經濟部決定駁回,原告仍未甘服,遂 向本院提起行政訴訟,聲明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3 、4 、6 至8 舉發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 因本院認本件判決之結果,倘認原處分及訴願決定應予撤銷 ,將影響參加人之權利或法律上之利益,爰依職權命參加人 獨立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二、原告聲明請求原處分關於「請求項1 、3 、4 、6 至8 舉發 成立,應予撤銷。」部分及訴願決定均撤銷,並主張: ㈠證據1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之軸承箱24上方始另設有具磁性之吸引體27,以與上 方磁鐵進行磁吸。證據1 之軸承箱24為非導磁材料,與系爭 專利之軸管為導磁材料不同。證據1 之磁性吸引體與軸承箱 為「組合」之結構,證據1 仍須在軸承箱上方(即大略相對 應於系爭專利之軸管)外加裝額外之零組件,方能形成吸引 體,而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單一構件、同時含有軸管 與感磁部之結構。換言之,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利用單一構 件即同時具有軸管及感磁部,無需額外增設構件即可達到增 加總吸磁面積及防塵之功效,系爭專利請求項1 相較於證據 1 而言具有進步性。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並不相同, 兩者雖均為馬達領域,但證據1 之發明所屬技術領域為「一 種旋轉驅動資訊紀錄光碟之轉軸馬達」,其發明所屬技術領 域之馬達之先前技術所遭遇的問題(即用以放置光碟而產生 徑向振動導致馬達磨損),為系爭專利所屬技術領域不會遇 到之問題,兩者之技術領域不能僅因皆與馬達相關,而稱其 為相同技術領域;從另個角度言之,既然系爭專利發明說明 書所記載之先前技術,均未提及證據1 發明說明書所記載之 欲克服事項,二者發明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以致所使用之 技術手段、完成之技術內容存在極大差異。再者,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將發明限定為「維持轉子轉動平衡之構造」,證據 1 則為馬達本身轉動不平衡之發明,原因於證據1 之發明說 明書已詳細記載。
⒊系爭專利請求項1 可利用「單一」構件即同時具有感磁部及 軸管的構造,可減少耗材、降低成本、同時不影響其作用。 然而證據1 並無揭露此「單一構件」之技術內容,證據1 發 明說明書亦無相關之教示。再者,系爭專利之軸管與感磁部 係均為感磁材料,方有辦法以單一構件成形,然而證據1 之 軸管(即軸承箱24)並非感磁材料,其原因已如上述,若證 據1 欲改變為以單一構件形成的非感磁材料軸管與感磁材料
吸引體,該技術絕非簡單地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而 可完成。由此可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較證據1 具有 進步性。
⒋證據1 提供一種馬達本身轉動不平衡之構造,系爭專利所屬 發明技術領域者除了無任何動機參考轉子本身轉動不平衡之 證據1 ,若將證據1 之該差異技術特徵加以修飾、置換為系 爭專利之發明,由構造不對稱(磁性不均衡)改變為構造對 稱(磁性均衡)之該修飾、置換過程不僅非屬簡單,更將使 證據1 之軸與軸承間產生更多振動並導致磨擦,除了無法達 成證據1 原有之發明目的外,亦無法達成系爭專利使轉子穩 定旋轉之功效。是以,證據1 無法透過簡單的變更而完成系 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⒌證據1 係透過不對稱之吸引體與磁石間的不平衡構造,產生 額外作用於軸上之力,抵銷因放置光碟重量不平衡而產生之 力;系爭專利係透過形狀對稱之平衡磁鐵與感磁部之平衡構 造,使馬達穩定平衡之轉動( 此亦為系爭專利之有利功效) 。前者係為解決原先不平衡之情況,利用不平衡之構造將二 力矩抵銷,後者則無前者之情形,反而自始以對稱之零件, 追求平衡之構造與功能,故證據1 已實質隱含排除系爭專利 之對稱結構,屬於系爭專利之反向教示。縱強將證據1 不對 稱的吸引體與磁石間的不平衡構造,改變為如系爭專利之對 稱的平衡磁鐵與感磁部之平衡構造,反而將使證據1 之馬達 無法抵銷軸與軸承之間隙間的振動,致無法達到其原有發明 目的。綜上所述,系爭專利請求項1 與證據1 之技術內容差 異實為巨大,且證據1 無法透過簡單變更即完成系爭專利請 求項1 之發明,又證據1 實質上為系爭專利之反向教示、系 爭專利具有有利功效,依系爭專利整體及證據1 整體判斷, 證據1 實在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㈡證據2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2 未揭露系爭專利之「徑向凸緣感磁部、感磁材料之軸 管、感磁部與軸管為一體成形、感磁材料之感磁部」等技術 特徵。再者,證據2 之轉子本身轉動並不能平衡,證據2 既 不具有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轉子轉動平衡功能,則證據2 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有進步性。
⒉證據2 無法透過簡單變更即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發明: 須將證據2 之吸引用磁鐵變更為軟磁材料,同時將非感磁材 料之環狀部變更為感磁材料、並與原先為磁鐵位置之軟磁材 料以單一構件的方式成形,且又須將證據2 之線圈徑向多個 纏繞的方式改成如同系爭專利般,為一捆之軸繞線圈,方得 大致上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可知證據2 絕非能透過簡單地
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等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又 證據2 實質上為系爭專利之反向教示、系爭專利具有有利功 效,依系爭專利整體及證據2 整體判斷,證據2 實在不足以 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㈢證據1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因此在考慮 系爭專利請求項3 時應將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一同納入考慮 ,合先敘明。
⒉系爭專利請求項1 已界定「該平衡磁鐵具有至少一下表面可 對應磁吸該徑向凸緣之一上表面,以維持該轉子之轉動平衡 」的前提下,任何會導致請求項1 之轉子轉動失衡的技術, 即不屬於請求項1 之保護範圍,系爭專利請求項3 進一步限 定該軸管之徑向凸緣之外周緣向上延伸對應磁吸該平衡磁鐵 外周面的一軸向凸緣,即,該軸向凸緣係用以大幅增加總磁 吸面積,以進一步穩定維持該轉子之轉動平衡,係與證據1 之半圓弧狀凸緣部係用以產生磁性不均勻之作用不同,據此 ,系爭專利請求項3 可達成「增進轉子之轉動平衡穩定性」 功效為證據1 所無法預期。是故,證據1 不足以證明請求項 3 不具進步性。
㈣證據1 、3 之組合不足以證明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4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系爭專利請 求項4 可達成「增進轉子之轉動平衡穩定性」功效為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所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感磁部即 為軸管之一部分,無須在軸管之外附加其他元件,即可達成 增加總吸磁面積及防塵之效果,此為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 所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4 具有進步性。再者,系爭專 利請求項4 「其中該平衡磁鐵另由內緣向下延伸形成一內凸 緣,該內凸緣之外周面可對應磁吸該軸管之內周面」,已限 定磁吸對象為平衡磁鐵內凸緣之外周面及軸管內周面,然證 據1 及證據3 之磁鐵均無內凸緣,吸引的對象亦均非軸管。 可知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不可能形成磁鐵內凸緣之外周 面對應磁吸軸管內周面。承上,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不可 能透過簡單地修飾、置換等,而完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之「 對應磁吸該軸管之內周面」。蓋證據1 之軸承箱24(略可對 應為系爭專利之軸管)完全緊密貼合軸承,軸承箱內側並無 任何空間供設置磁鐵,該軸承箱亦無向上凸出於軸承之部分 以供磁鐵對軸承箱內周面進行磁吸;證據3 平板部24之最內 側包覆軸的部分(略可對應為系爭專利之軸管),該內側亦 無空間可供設置磁鐵,及使該磁鐵對證據3 之軸管內周面進 行磁吸。可證證據1 及證據3 無論組合方式為何,均無法使
磁鐵由內緣向下延伸形成內凸緣,並對應磁吸軸管之內周面 。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4 與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技術內 容差異甚鉅,且該內容差異無法簡單地透過修飾、置換等而 完成系爭專利之發明,故證據1 及證據3 之組合無法證明系 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性。
㈤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系爭專利請求項6 為獨立項,按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一感 磁部,係由一上蓋構成,該上蓋呈ㄇ形」記載係使用封閉式 連接詞,可知系爭專利請求項6 將感磁部限定於「由一ㄇ形 上蓋構成」,而排除了ㄇ形上蓋以外之任何元件。證據1 已 有ㄇ型之部分,其上表面並無對應之平衡磁鐵,證據1 ㄇ型 部分之上方亦無空間擺放磁鐵。再者,證據1 之吸引體係以 ㄇ型部分之右側延伸上方對應磁鐵,倘若被告欲辯以該右側 延伸可利用簡單變化形狀,致該右側延伸成為ㄇ型,然由證 據1 之圖式可知,該右側延伸處已無空間可使其向下延伸成 為ㄇ型。又系爭專利請求項6 限定於「一種馬達轉子之轉動 平衡構造,…,以維持轉子之轉動平衡」,系爭專利請求項 6 可達成「增進轉子之轉動平衡穩定性」功效,為證據1 所 無法預期。綜上,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6 之技術差異明 顯過大,已無法簡單地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等,而 同時使證據1 吸引體27ㄇ型部分上方增加出空間容納磁鐵、 並將該磁鐵固設於對應吸引體ㄇ型部分之軸座上,或同時使 證據1 吸引體27ㄇ型向右延伸部分,再向下增加空間延伸變 更成ㄇ型,並同時達到防止灰塵掉入軸承之功效,完成申請 專利之發明。是以,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 具進步性,已臻明確。
㈥證據1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⒈證據1 未揭示系爭專利請求項7 之「一感磁部,係由一防塵 蓋構成,該防塵蓋容設在該軸管內,且該防塵蓋設有一頂凸 緣,該頂凸緣延伸至該軸管外,並至少具有一上表面」及「 一平衡磁鐵,其固設在該轉子之軸座上,該平衡磁鐵具有至 少一下表面可對應磁吸該上蓋之一上表面,以維持該轉子之 轉動平衡」等技術特徵,且該等技術特徵除可以達成「維持 該轉子之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外,尚可解決習用馬達轉 子之轉動平衡構造容易造成漏磁而影響馬達轉動效率等缺點 的功效,以及,確實可維持該轉子之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 ,並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且相對延長馬達使用壽命等功效 ,該功效為證據1 所無法預期,因此,證據1 無法證明系爭 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⒉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7 與證據1 之構造差異甚大,且所欲
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達成功效均不同。又系爭專利請求 項7 之「一種馬達轉子之轉動平衡構造,……,以維持轉子 之轉動平衡」,系爭專利請求項7 可達成「增進轉子之轉動 平衡穩定性」功效,為證據1 所無法預期。是以,證據1 不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有進步性。
㈦證據1 、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⒈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依附於請求項1 之附屬項,該附屬項係 對請求項1 之技術特徵進一步限縮,證據1 、證據2 無法證 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已如前述,證據1 、證據 2亦當然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⒉證據1 之「磁石56載置於後部軛53的內周側或外周側的一部 分上」,與系爭專利之「該軸座33凸設在該轉子30之下表面 中央位置,且該軸座33可形成一肩部34,以供卡掣或膠黏固 定該平衡磁鐵40」構造不同。尤其是,證據1 之該「吸引體 27的外周部僅局部設有凸緣部,使該磁石56與吸引體27的凸 緣部產生磁性不均衡作用」,與系爭專利之該平衡磁鐵40可 由下表面對應磁吸該感磁部201 之上表面,以供適當維持該 轉子30之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之作用、功效不同,且該功 效為證據1 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具有功效上之增 進。又系爭專利之該肩部34係位於轉子30之下表面中央位置 ,並由軸座33所延伸形成,與證據1 圖3 所揭示其轉台容置 吸引用磁石的凹陷部位係位於轉子部(R )之軸座上,其位 置顯然不同,尤其是,系爭專利請求項8 之「該轉子之軸座 另形成一肩部,以供固設該平衡磁鐵」,使該平衡磁鐵可以 由下表面對應磁吸該感磁部201 之上表面,以供適當維持該 轉子30之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該功效為證據1 圖3 所揭 示其轉台容置吸引用磁石的凹陷部位所無,因此,系爭專利 請求項8 具進步性。
⒊證據2 之該永久磁石50、52本身會因磁化不均勻性所產生的 吸引力不均勻,而有作用於輪轂46的徑向之力。是證據2 始 另以軸向兩側的徑向動壓軸承26於同方向負荷該徑向之力。 因此,證據2 之永久磁石50、52會有磁化不均勻而產生吸引 力不均勻問題,與系爭專利之「該感磁部201 係由該軸管20 頂部之一徑向凸緣所構成」之構造、效果不同。尤其是,系 爭專利之該平衡磁鐵40可由下表面對應磁吸該感磁部201 之 上表面,以供適當維持該轉子30之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 該功效為證據2 無法預期,系爭專利請求項8 係具有功效上 之增進,證據2 無法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⒋綜上,系爭專利請求項8 分別與證據1 、證據2 之構造差異 甚大,且所欲解決之問題、使用手段、達成功效均不同。是
故,證據1 、證據2 不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 性。
三、被告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抗辯: ㈠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關於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部分,原告主張證據1 說明書第00 04段係記載光碟的軸相關面內重量分配不均衡,因此高速旋 轉時軸會在軸的徑向上發生振動;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馬達 轉子之轉動平衡及防止灰塵接觸軸承等習知缺點並不相同。 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記載轉動平衡的解決方式是「徑向 凸出」結構之設置,然審定書比對時便已說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1 僅限定感磁部包括「徑向凸出」結構,並未限定排除軸 向突出結構的存在,並且原告所提供之證據1 中譯本第0016 、0020段記載的吸引磁石27與凸緣部之間的吸引力(對應吸 磁)所產生的磁性不均衡,仍有轉子運轉時軸向與徑向上的 震動被抑制之功效,故證據1 即便有軸相關面重量分配不均 勻之情形,但亦達成與原告所言系爭專利之感磁部係為維持 轉子30之「轉動平衡及轉動穩定性」應相同之問題解決。 ⒉關於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部分,原告主張證據1 第1 圖 與說明書皆記載吸引用磁石7 與吸引體27的凸緣部之間發揮 作用之吸引力大於不存在凸緣部之磁性吸引體27之間發揮作 用之吸引力,以產生磁性不均衡作用,以將轉子向徑向推壓 ,與系爭專利之感磁部可與平衡磁鐵對應吸磁,以維持轉子 之轉動平衡之技術手段不同。惟查,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限 定感磁部包括「徑向凸出」結構,並未限定排除軸向突出結 構的存在,在證據1 已記載具有吸引用磁石(7),其固設在 該轉子部之軸座上,該吸引用磁石具有至少一下表面可對應 磁吸該徑向凸緣之一上表面的結構,且亦具備維持該轉子部 之轉動平衡(軸向與徑向上的震動被抑制)之功效。故證據 1 與系爭專利之間並無技術手段不同之情形。
⒊關於所達成的功效不同部分,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感磁部可 與平衡磁鐵對應吸磁,以維持轉子之轉動平衡與轉動穩定性 ,並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相對延長馬達使用壽命。惟查, 證據1 具備維持該轉子部之轉動平衡(軸向與徑向上的震動 被抑制)之功效已於上述。另查系爭專利第12頁上段有關防 止灰塵接觸該軸承之記載,達成防止灰塵進入及不接觸軸承 之功效係藉由適當調整平衡磁鐵40及感磁部201 之間距的條 件下始可獲得,然適當調整平衡磁鐵及感磁部之間距並非請 求項1 的限制條件。即便退萬步言,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 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之功效,然依據證據1 中譯本第0006段 之記載,證據1 所欲解決的問題也包括防止粉塵弄髒馬達內
部,不可謂二者所欲達成的功效不同。
⒋關於反向教示部分,證據1 中其實包含多個實施例,有徑向 凸出與軸向突出皆存在的情形(圖1 、圖2)及僅有徑向凸出 而無軸向突出的情形(圖3 、圖4),顯見證據1 並未教示或 建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在「必須有軸向突出的 存在的情況下」始可達成轉動平衡目的,證據1 之感磁部47 可與平衡磁鐵7 確實有對應吸磁,並達成最終抑制轉子震動 功能(即轉動平衡功能)。是以,難稱證據1 與系爭專利間 之技術為反向教示。
⒌關於達成轉動失衡時間點不同部分,原告所指系爭專利的轉 動失衡僅在啟動馬達的瞬間,該瞬間的時間點應被包含於證 據1 之轉子運轉時之中,難稱二者功效有很大的不同。 ㈡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主張證據2 說明書第0008段記載磁石50、52之磁化不均 勻,而有作用於輪穀46的徑向之力,徑向動壓軸承26於同方 向負荷該徑向之力,以負荷該永久磁石50、52所形成之徑向 之力,與系爭專利請求項1 僅藉由平衡磁鐵40與感磁部201 構造即可達成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等功效之解決問題的技 術手段完全不同。惟舉發審查階段已將證據2 之吸引用永久 磁鐵52、被吸引用永久磁石50分別比對為系爭專利之感磁部 、平衡磁鐵,二者有對應吸磁之關係,且即便有磁石50、52 之磁化不均勻的情況,依原告提供之證據2 中譯本第0008段 兩組永久磁鐵50、52於該實施例的結果「力矩負荷被減輕, 對於徑向壓軸承26不易產生大量負荷,馬達的啟動及停止時 之旋轉軸40與支持件20的內周面之接觸所產生的磨耗可以減 低」,此與系爭專利在第7 頁習知技術記載「因轉子的短暫 轉動失衡,進而在長期使用後會造成軸承的轉動磨損」的問 題相當,顯見轉子轉動失衡現象與軸承的轉動磨損問題是一 體的兩面,達成抑制轉動磨損的手段就是在增進轉子轉動平 衡,既然證據2 已在接觸所產生的磨耗上有改善,則可以得 知證據2 在轉子轉動平衡上具有與系爭專利相同的功效。 ⒉原告主張證據2 磨耗有所改善,但無法依此推論出證據2 具 有增進轉子轉動平衡之結論云云。舉發審定援用系爭專利在 第7 頁習知技術記載「因轉子的短暫轉動失衡,進而在長期 使用後會造成軸承的轉動磨損」的問題相當,推論系爭專利 認定轉子轉動失衡現象是軸承的轉動磨損問題的起因,為系 爭專利的習知技術所遇到的問題。證據2 雖有磁石50、52之 磁化不均勻的對應吸磁現象,而有作用於輪穀46的徑向之力 ,但證據2 亦利用徑向動壓軸承26於同方向負荷該徑向之力 ,以負荷該永久磁石50、52所形成之徑向之力,故證據2 於
馬達的啟動及停止時之旋轉軸40與支持件20的內周面之接觸 所產生的磨耗可以減低,認定證據2 在轉子轉動失衡現象應 有所改善。更查,原告認為證據1 、證據2 與系爭專利皆有 反向教示的情形存在,由前述對反向教示之說明,證據2 亦 無反向教示的情形存在。
㈢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審定理由已敘明證據1 達成功效與系爭專利之感磁部係為維 持轉子30之「轉動平衡及轉動穩定性」相同。然原告主張證 據1 的半圓弧軸向凸緣外型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外周緣軸向 凸緣不同,半圓弧軸向凸緣造成磁性不均衡,而外周緣軸向 凸緣可增加吸磁總面積,增進轉動穩定性。惟查,儘管原告 認為「外周緣」為軸向凸緣的外型限定詞,證據1 與系爭專 利有差異,惟舉發審查當時已針對此差異亦達成最終抑制轉 子震動功能(即轉動平衡功能)做說明。
㈣證據1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步 性:
舉發審定書已敘明證據1 與證據3 之組合達成功效與系爭專 利之感磁部係為維持轉子30之「轉動平衡及轉動穩定性」相 同。然原告主張證據3 之側壓用磁鐵40僅設置該馬達軸心6 之周圍的一部分,與系爭專利之構造不同,原告主張復以證 據1 有前述之磁性不均衡之作用,組合證據1 、3 亦無法達 成系爭專利請求項4 所具有之「可大幅增加該平衡磁鐵40及 感磁部201 之總磁吸面積,並進一步增益該轉子30之轉動穩 定性」之效果。惟證據3 之引用僅是揭露平衡磁鐵另可由內 緣向下延伸形成一內凸緣,該內凸緣之外周面具有對應磁吸 的技術特徵,則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參照證據3 的「平衡磁鐵由內緣向下延伸形成一內凸緣」之技術揭露, 且此技術特徵增加磁吸面積,增益轉子之轉動穩定性之功效 ,便會有組合證據1 與證據3 之動機。至於證據3 之側壓用 磁鐵40僅設置該馬達軸心6 之周圍的一部分,此點應與系爭 專利所揭露之技術無異。
㈤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原告主張系爭專利之感磁部與平衡磁鐵達成「維持該轉子之 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及「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延長馬 達使用壽命」功效,該功效為證據1 所無法預期,被告並未 以證據1 之單一引證如何簡單變更,而能證明系爭專利請求 項6 不具進步性云云。惟證據1 確可達成「維持該轉子之旋 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之功效已於審定書說明,而「防止灰 塵接觸該軸承,延長馬達使用壽命」係記載於證據1 第0006 段,為證據1 所欲解決之問題,實施方式記載於證據1 第00
17段與圖1 ; 又查,證據1 之吸引體27與請求項6 限定的「 ㄇ形」之差異係屬簡單變化之理由亦敘明於舉發審定書中, 故原告主張並無可採。
㈥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7 不具進步性: 原告重申系爭專利之感磁部與平衡磁鐵達成「維持該轉子之 旋轉平衡及轉動穩定性」及「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延長馬 達使用壽命」功效,該功效為證據1 所無法預期云云,惟被 告並未以證據1 之單一引證如何簡單變更,而能證明系爭專 利請求項6 不具進步性。
㈦證據1 與證據2 分別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8 不具進步性 :
原告主張請求項8 之肩部解釋固應以請求項中所載之文字為 基礎,仍得審酌說明書、圖式之記載,故參照系爭專利說明 說書第0016段記載:「該軸座33凸設在該轉子下表面中央位 置,且該軸座33可形成一肩部,以供卡掣或膠粕固定該平衡 磁鐵40」。惟上述理由提及之「凸設」與「下表面中央位置 」等限定詞並不包含於請求項8 的限制條件中,更且,解釋 申請專利範圍之時機係對請求項記載有疑義需要解釋,然系 爭專利請求項8 記載明確,應不可納入說明書中的記載作為 請求項的限制條件,原告所主張並無可採。
四、參加人聲明求為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主張: ㈠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主張證據1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證據1 說 明書第0004段係記載光碟的軸相關面內重量分配不均衡,因 此高速旋轉時軸會在軸的徑向上發生振動,與系爭專利所欲 解決而達成「維持馬達轉子之轉動平衡及防止灰塵接觸軸承 」之功效並不相同云云。惟系爭專利說明書第10頁雖記載維 持轉動平衡的解決方式是「徑向凸出」結構之設置,然系爭 專利請求項1 所載明之感磁部包括「徑向凸出」結構,而未 限定排除軸向突出結構的存在。再者,參加人所提供之證據 1 中譯本第0016、0020段記載的吸引磁石27與凸緣部之間的 吸引力〈對應吸磁〉所產生的磁性不均衡,仍有轉子運轉時 軸向與徑向上的震動被抑制之功效,故證據1 即便有軸相關 面重量分配不均勻之情形,但亦解決相同問題而達成與原告 所言系爭專利之感磁部係為維持轉子30之「轉動平衡及轉動 穩定性」相同之功效。
⒉原告主張證據1 與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證據 1 第1 圖與說明書皆記載吸引用磁石7 與吸引體27的凸緣部 之間發揮作用之吸引力大於不存在凸緣部之磁性吸引體27之 間發揮作用之吸引力,以產生磁性不均衡作用,將轉子向徑
向推壓,與系爭專利之感磁部可與平衡磁鐵對應吸磁,以維 持轉子之轉動平衡之技術手段不同云云。惟系爭專利請求項 1 所載明之感磁部包括「徑向凸出」結構,而未限定排除「 軸向突出」結構的存在,證據1 已記載具有吸引用磁石7 , 其固設在該轉子部之軸座上,該吸引用磁石具有至少一下表 面可對應磁吸該徑向凸緣之一上表面的結構,且亦具備維持 該轉子部之轉動平衡〈軸向與徑向上的震動被抑制〉之功效 ,故證據1 與系爭專利之間並無技術手段不同之情形。 ⒊原告又主張證據1 與系爭專利所達成的功效不同,系爭專利 之感磁部可與平衡磁鐵對應吸磁,以維持轉子之轉動平衡與 轉動穩定性,並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相對延長馬達使用壽 命云云。惟證據1 具備維持該轉子部之轉動平衡〈軸向與徑 向上的震動被抑制〉之功效已於上述。另查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12頁上半段有關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之記載,達成防止灰 塵進入及不接觸軸承之功效係藉由適當調整平衡磁鐵40及感 磁部201 之間距的條件下始可獲得,然適當調整平衡磁鐵及 感磁部之間距並非系爭專利請求項1 的限制條件。退萬步言 ,即便系爭專利請求項1 具備防止灰塵接觸該軸承之功效, 然依據證據1 中譯本第0006段之記載,證據1 所欲解決的問 題也包括防止粉塵弄髒馬達內部,故證據1 與系爭專利之間 並無達成的功效不同之情形。
⒋原告復主張證據1 因包含軸向突出,而產生磁性不均衡之作 用,使得轉子向徑向推壓,證據1 乃系爭專利感磁部可與平 衡磁鐵對應磁吸技術之反向教示云云。惟證據1 中其實包含 多個實施例,有徑向凸出與軸向突出皆存在的情形(圖1 、 圖2 )及僅有徑向凸出而無軸向突出的情形(圖3 、圖4 ) ,顯見證據1 並未教示或建議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 者在「必須有軸向突出的存在的情況下」始可達成轉動平衡 之目的。證據1 第1 、2 圖皆已記載吸引體27、47與系爭案 感磁部相同或近似之結構,且第0016、0020段記載吸引用磁 石7 與吸引體47雖產生磁性不均衡作用,惟第0017、0018、 0020段記載將轉子徑向推壓,達成的結果是即使轉子5 高速 旋轉,軸的軸方向與徑向上的震動會被抑制之功效,故證據 1 達成功效與系爭案之感磁部係為維持轉子30之「轉動平衡 及轉動穩定性」相同,實難認證據1 與系爭案間之技術為反 向教示。
⒌原告再主張系爭專利抑制轉動失衡之功效係指抑制馬達啟動 的瞬間所產生之轉動失衡,證據1 之抑制轉子震動功能僅限 定在轉子轉動時始可達成,二者為不同之功效云云。惟原告 所指馬達啟動的瞬間所產生之轉動失衡,該瞬間的時間點應
被證據1 之轉子轉動時所包含,難稱二者功效有所不同,原 告此主張顯無理由。
㈡證據2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⒈原告主張證據2 與系爭專利所欲解決之問題不同,證據2 說 明書第0008段記載磁石50、52之磁化不均勻,而有作用於輪 穀46的徑向之力,徑向動壓軸承26於同方向負荷該徑向之力 ,以負荷該永久磁石50、52所形成之徑向之力,而系爭專利 請求項1 僅藉由平衡磁鐵40與感磁部201 構造即可達成旋轉 平衡及轉動穩定性等功效云云。惟證據2 之吸引用永久磁鐵 52、被吸引用永久磁石50分別對應於系爭專利之感磁部、平 衡磁鐵,兩元件彼此間皆有對應吸磁之關係。即便磁石50、 52有磁化不均勻的情況,依證據2 中譯本第0008段兩組永久 磁鐵50、52於該實施例的結果-「力矩負荷被減輕,對於徑 向壓軸承26不易產生大量負荷,可以降低馬達於啟動及停止 時之旋轉軸40與支持件20的內周面接觸所產生之磨耗」,此 與系爭專利欲解決其在說明書第7 頁習知技術所記載之「因 轉子的短暫轉動失衡,進而在長期使用後會造成軸承的轉動 磨損」之問題相當,顯見轉子轉動失衡現象與軸承的轉動磨 損問題是一體的兩面,遭遇之技術問題以及解決方式實屬同 一,達成抑制轉動磨損的手段就是必須增進轉子轉動之平衡 性。準此,證據2 之技術特徵已使軸承的轉動磨損有所降低 ,則可得知證據2 之技術特徵在增進轉子轉動平衡上具有與 系爭專利相同的功效。
⒉原告另主張證據2 與系爭專利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不同,證 據2 雖使軸承的轉動磨損有所改善,但無法據此推論出證據 2 具有增進轉子轉動平衡功效之結論云云。惟系爭專利在第 7 頁習知技術記載「因轉子的短暫轉動失衡,進而在長期使 用後會造成軸承的轉動磨損」,故可據此推論系爭專利認定 轉子轉動失衡現象是軸承的轉動磨損問題的起因;軸承的轉 動之所以會造成磨損,為轉子轉動失衡現象之結果,此即為 系爭專利所指習知技術所遇到的問題。證據2 雖有磁石50、 52之磁化不均勻的對應吸磁現象,而產生作用於輪穀46的徑 向之力,但證據2 亦利用徑向動壓軸承26於同方向負荷該徑 向之力,以負荷該永久磁石50、52所形成之徑向之力。準此 ,證據2 之技術特徵使馬達於啟動及停止時之旋轉軸40與支 持件20的內周面接觸所產生的磨耗可以減低,因而推論證據 2 亦可同時改善轉子在轉動時之失衡現象。
㈢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性: ⒈如前所述,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而系爭專利請求項3 係附加於請求項1 ,包含請求項1 之全
部技術特徵,並進一步限定「該軸管之徑向凸緣另由外周緣 向上延伸形成一軸向凸緣,而該平衡磁鐵另由外周面可對應 磁吸該軸向凸緣之內表面」技術特徵。
⒉原告辯稱證據1 與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同之處,在於證據1 之軸向凸緣係半圓弧狀,進而會產生磁性不均衡作用,該半 圓弧狀凸緣與系爭案之軸向凸緣之作用、構造不同,證據1 無法預期會增進該轉子30轉動穩定性之功效云云。惟系爭專 利請求項3 並未限定軸向凸緣的形狀,僅在系爭專利說明書 第11頁記載此軸向凸緣202 大幅增進磁吸面積,進一步增益 轉子轉動穩定性。且證據1 第2 圖記載吸引體47與系爭專利 軸向凸緣相同之結構,又證據1 第0019、0020段記載吸引用 磁石7 與吸引體47雖產生磁性不均衡作用,惟第0017、0018 、0020段記載將轉子徑向推壓,造成的結果是即使轉子5 高 速旋轉,軸的軸方向與徑向上的震動會被抑制,故證據1 達 成功效與系爭專利之感磁部係為維持轉子30之「轉動平衡及 轉動穩定性」相同,其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3 不具進步 性。
㈣證據1 與證據3 之組合,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4 不具進 步性:
⒈如前所述,證據1 足以證明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不具進步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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