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付法庭錄音光碟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民聲上字,108年度,7號
IPCV,108,民聲上,7,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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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民聲上字第7號
聲 請 人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施志岳  
聲 請 人 黃旭生  
共同代理人 賴蘇民律師
廖嘉成律師
洪子洵律師
相 對 人 黃玲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
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於繳付相關費用後,准予轉拷交付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之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法庭錄音光碟。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為期明瞭民國(下同)108 年4 月19日庭期法院之開 庭內容,茲以 確認雙方權益,維護聲請人對於和解之履行 之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院燒錄儲存前揭庭期之錄音光 碟。
二、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 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 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 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 聲請。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 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時,應敘明理由 ,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 第1 項 與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 條第1 項分別定有明 文。因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為訴訟資料之一部,為提升司法 品質,增進司法效能,應賦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 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後相當期間內 ,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以維其 訴訟權益。再者,為使訴訟資源合理有效運用,避免訴訟資



料長期處於不確定而影響裁判安定性,民事事件聲請權人得 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為之。
三、經查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 議等民事事件,兩造於108 年4 月19日當庭和解,該庭期經 錄音,聲請人為確認雙方權益,維護聲請人對於和解履行之 法律上利益,爰聲請交付本案民事事件之108 年4 月19日法 庭錄音光碟(見本院卷第9 頁)。經核與前揭法院組織法第 90條之1 所定聲請之期限無違,並敘明為維護其法律上利益 之理由,且其聲請並無依法令規定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 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之情形,核其所請,為有理由。故 聲請人於繳交費用後,即依規定發給本院107 年度民專上字 第12號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事件,前於108 年4 月 19日之開庭錄音光碟,且聲請人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雖 為有理由,然不得作為其他非正當目的使用,併此敘明。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汪漢卿                法 官 彭洪英                法 官 熊誦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1   日 書記官 謝金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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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合再生醫學生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