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補字,108年度,259號
STEV,108,店補,259,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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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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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北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