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補字第259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金成
訴訟代理人 林哲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余志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616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 5日內向本庭(新北市○○區○
○路0段000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蔡寶樺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黃聖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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