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不當得利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簡字,108年度,149號
STEV,108,店簡,149,201906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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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9號
被   告 莊淑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祖勤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430 元(計算式:28
,723元+28,723元+32,712元+32,712元+32,712元+32,712元
+16,356元+16,356元+32,712元+32,712元+32,712元=286,
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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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