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簡字第149號
被 告 莊淑英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周祖勤等間請求給付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
於中華民國108 年4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86,430 元(計算式:28
,723元+28,723元+32,712元+32,712元+32,712元+32,712元
+16,356元+16,356元+32,712元+32,712元+32,712元=286,
4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63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石蕙慈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尚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