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
新店簡易庭(民事),店司調字,108年度,266號
STEV,108,店司調,266,201906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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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陳奇川 

相 對 人 劉素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劉素貞應塗銷於民國99年11月18日經新 北市新店地政事務所以夫妻贈與事由辦畢之不動產所有權移 轉登記,將新北市○○區○○段000○號不動產回復為陳奇 川所有之狀態聲請調解。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 址,均於108年6月11日寄存於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店分局雙 城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於6月21日生送達效 力,惟相對人均未對聲請人之聲請具狀表示意見,考量本件 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 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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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