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店司調字第227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黃珙榞(原名黃民一)
相 對 人 黃林數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調解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之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 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黃珙榞(原名黃民一)就臺北市○○區 ○○段○○段0000○號於民國89年12月5日以買賣原因將所 有權移轉予黃林數里,及嗣後黃林數里移轉登記予黃忠三、 黃忠三移轉登記予黃林數里之行為,均為侵害債權而無效之 行為,應將上述不動產回復登記予黃珙榞(原名黃民一)為 由聲請調解。本院將聲請狀繕本寄送相對人戶籍址,均於10 8年5月20日送達相對人戶籍址並寄存於臺北市政府警察局文 山第一分局木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依法於5月3 0日生送達效力,黃珙榞(原名黃民一)未對聲請人之聲請 具狀表示意見,黃林數里則具狀否認聲請人之主張並表示無 調解意願,考量本件聲請內容,可認為顯無成立調解之望, 依前揭規定依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爰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5 日
新店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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