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新簡字第10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廖進華
廖崟池
廖吉霖
廖堉荃
廖蘇美
廖愍懿
廖瑞雲
廖進立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
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129,920元,應徵上訴審裁判費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庭(臺南市○市區○○路00
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
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徐毓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