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小字,108年度,288號
SSEV,108,新小,288,201906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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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108年度新小字第288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吳政諺 
被   告 陳睿豐即陳啓明

上列當事人間108年度新小字第288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
108年6月11日中午12時整在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第一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李音儀
  書記官 蘇豐展
朗讀案由兩造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肆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臺幣柒萬玖仟陸佰參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書 記 官 蘇豐展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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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