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新市簡易庭(民事),新訴字,107年度,2號
SSEV,107,新訴,2,2019062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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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夏正寰 
被上訴人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周恒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
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上訴費用,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 2條第2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8年6月3日裁定,限令其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 裁定已於108年6月11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 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上訴裁判費,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 清單、答詢表等件附卷可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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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