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新訴字第2號
上 訴 人 勁博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夏正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聚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本票債
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4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2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 官 李音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蘇豐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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