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簡字,108年度,163號
TLEV,108,六簡,163,201906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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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六簡字第163號
原   告 吳采娥 


被   告 蔡沈秀英
      沈秀春 
      李玲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108年度六簡字第163號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均在南投縣,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可稽 ,依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投地方法 院管轄。兩造間既無合意由本院管轄之約定,且非屬執票人 依民事訴訟法第13條,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之情形,茲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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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