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斗六簡易庭(民事),六小字,108年度,213號
TLEV,108,六小,213,201906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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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小字第213 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惟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明軒因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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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