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 年度六小字第213 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訴訟代理人 廖健惟
鄭如妙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明軒因損害賠償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
新臺幣(下同)30,600元,應繳裁判費1,00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抗告,其餘不得抗告。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抗告的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雲
林縣○○市○○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按他造人數附繕本)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張宏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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