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六簡字第77號原 告 曾地權 訴訟代理人 林重仁律師被 告 蕭清河 林炎權 林治平 曾東男 曾秀田 高顯榮 高使民(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健騰(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高良民(即高朝江之繼承人) 林旺根 曾培誠 曾林雪霓 曾銓穎 曾銓澈 曾銓超 蕭聖霖 曾正木 曾正和 曾正輝 曾素蘭 曾鍾淑輕(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頌慈(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于玹(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信凱(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進忠(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進建(即曾金男之繼承人) 曾幸玫(即曾金男之繼承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7 年3 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第三項關於「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十月二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之記載,均應應更正為「雲林縣斗六地政事務所民國一0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土地複丈成果圖」。 理 由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但此規定於裁定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有規定。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繕,業據本院調卷 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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