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86號
原 告 固名高分子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長傑
上列原告與被告宥建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票款事件,起訴僅繳納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421,1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63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4,13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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