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鄭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記載姓名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查詢車主及戶籍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
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影本資料,應補提出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