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補字,108年度,345號
CHEV,108,彰補,345,20190620,1

1/1頁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補字第345號
原   告 鄭樹鴻 
上列原告與被告(記載姓名不詳)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院已依原告聲請查詢車主及戶籍資料,請前來本院閱卷,
  並補正被告之姓名、身分證字號及住所。
二、併依上開補正事項,提出補正狀,並按被告人數提出繕本。
三、起訴狀繕本未附證物影本資料,應補提出1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