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簡字,108年度,334號
CHEV,108,彰簡,334,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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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簡字第334號
原   告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訴訟代理人 何新台 
被   告 陳粧  
      鄭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本院不經言詞辯
論,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繼承人陳明利因積欠原告新臺幣82,175元 及利息未清償,而於民國106年3月31日死亡,被告陳粧為其 繼承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應於繼承陳明利之遺產範圍內負 清償責任。詎被告陳粧於106年5月4日就繼承自陳明利所遺 坐落彰化縣○○鄉○○段0000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71建 號建物(下稱系爭建物,與土地則合稱系爭房地)辦理繼承 登記,並於106年5月31日以贈與為原因,將系爭房地移轉登 記予被告鄭淑媛,致令原告難以從被告陳粧繼承自陳明利之 遺產受償,爰依民法第244條第1項之規定提起本件訴訟等語 。並聲明:㈠被告間就系爭房地所為贈與之債權行為及所有 權移轉登記之物權行為均應予撤銷。㈡被告鄭淑媛應將系爭 房地以贈與為原因,於106年5月31日所為之所有權移轉登記 應予塗銷,並回復原狀登記為被告陳粧所有。
二、按原告之訴,依其所訴之事實,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法院 得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 項定有明文。又該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同法第43 6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按債務人所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者,債權人得聲請法 院撤銷之;債權人依第1項或第2項之規定聲請法院撤銷時, 得並聲請命受益人或轉得人回復原狀。但轉得人於轉得時不 知有撤銷原因者,不在此限,民法第244條第1項、第4項分 別定有明文。惟依同法第245條規定:「前條撤銷權,自債 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一年間不行使,或自行為時起,經 過十年而消滅」,是民法第244條之撤銷訴權,依同法第245 條規定,自債權人知有撤銷原因時起,1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該項法定期間為除斥期間,其時間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 此項除斥期間有無經過,縱未經當事人主張或抗辯,法院亦 應先為調查認定,以為判斷之依據(最高法院85年台上字第 1941號判例意旨參照)。再按我國民法總則所定消滅時效之 客體,係以請求權為限,並不及於一切財產權,故民法第24 5條所定撤銷權得行使之期間,自係法定除斥期間,其時間 經過時權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或不完成之事 由而延長。又此項撤銷權須以裁判上之方法行使之,即應以 訴請求法院予以撤銷(最高法院50年台上字第412號判例意 旨參照)。
四、經查,原告曾於107年1月22日申請調閱系爭建物之異動索引 ,有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108年4月25日數 府三字第1080000809號函所附相關資料在卷可稽。而原告係 於108年4月2日提起本件訴訟,此有本件起訴狀收狀戳章附 卷足參,經本院函詢原告陳報其本件撤銷權是否已逾1年除 斥期間而消滅,如否,應釋明其雖曾查詢上開謄本紀錄,然 不知有撤銷原因之情形存在。原告於108年5月6日雖具狀表 示其曾就同一訴訟標的於107年12月11日具狀向本院起訴, 經本院以108年度彰簡字第102號受理,嗣因原告未補正被告 年籍資料遭裁定駁回,故非於108年4月2日始對被告提起訴 訟,未逾越1年除斥期間等語。惟原告未釋明其於107年1月2 2日申請調閱系爭建物之異動索引時,尚不知有撤銷原因之 情形存在,亦未提出相關證據,堪認其於斯時起即已知悉本 件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有損害原告債 權之情事。而民法第245條除斥期間規定之時間經過時,權 利即告消滅,非如消滅時效得因中斷(如起訴而中斷)或不 完成之事由而延長,已如前述,原告上開主張顯有誤會,故 原告於107年1月22日既已知有撤銷原因存在,遲至108年4月 2日始提起本件訴訟,顯已逾法定1年除斥之期間甚明,自無 從就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及移轉所有權行為行使撤銷權 ,亦無從請求被告鄭淑媛應將系爭房地回復為被告陳粧所有 。從而,原告請求撤銷被告間就系爭房地之贈與及移轉所有 權行為,並塗銷被告鄭淑媛就系爭房地以贈與為原因之所有 權移轉登記,於法律上為顯無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 判決駁回之。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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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數據通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