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訟救助
彰化簡易庭(民事),彰救字,108年度,7號
CHEV,108,彰救,7,201906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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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彰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林界清 
訴訟代理人 楊振裕律師
相 對 人 金裕晟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葉添洽 

相 對 人 杜中文 
      鄭宇恩 


      王姿予 
      陳佑福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108年度彰補字第346號),聲請人
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理由,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彰 化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聲請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規定「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 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 此限。法院認定前項資力時,應斟酌當事人及其共同生活親屬 基本生活之需要」;法律扶助法第13條第1項規定「無資力或 因其他原因無法受到法律適當保護者,得申請法律扶助」,第 63條規定「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 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 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規定之限制」。經查: 本件業據聲請人提出法律扶助審查決定通知書以為釋明,且難 認其訴顯無理由,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於法相合,爰裁定准 許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彰化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及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彭品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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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裕晟酒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