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8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孫銘遙
孫蔡月娥
孫XX
上列當事人間因撤銷遺產分割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孫蔡月娥、孫XX應將高雄市 ○○區○○段000 地號土地(權利範圍為全部,下稱系爭土 地),於民國106 年12月18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 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 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 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 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 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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