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81號
聲 請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寶生
相 對 人 黃敏卿
黃**
上列當事人間因清償借款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 項第1 款條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黃**應將高雄市○○區○○ 段000 ○號即建物門牌為高雄市○○區○○路00號(權利範 圍1/1 ,下稱系爭不動產),於民國103 年6 月26日以遺囑 繼承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黃敏卿、 黃**公同共有。核其法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 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 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 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