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調字第127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王鴻杰
劉**
上列當事人間因回復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相對人劉**應將高雄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735 建號即門牌號碼為高雄市○○區 ○○街00號房屋(權利範圍均全部,下合稱系爭房地),於 民國107 年3 月15日以信託為原因之登記予以塗銷。核其法 律關係並非兩造以調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 院裁判創設、變更、消滅、形成之法律關係,其性質屬形成 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 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 條第1 項第1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