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360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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