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189號
GSEV,108,岡補,189,201906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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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89號
原   告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萬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何明坤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1,360元,應徵第1 審裁
判費新台幣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
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4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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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