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81號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昭文
原告因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正泳發支付命令,惟被告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160,000 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1,66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外,尚
應補繳新台幣1,16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補
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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