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8,49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
繳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