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補字,108年度,175號
GSEV,108,岡補,175,2019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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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補字第175號
原   告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玲 
上列原告與被告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
)98,490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1,000 元。扣除前聲請支付命所
繳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岡山簡易庭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6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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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樂利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日進環境科技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