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84號
上 訴 人即
被 告 莊雪珍 住高雄市○○區○○路00號
居高雄市○○區○○路○段000號
居高雄市○○區○○路00號
送達代收人 張雅荃
住高雄市○○區○○街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朱森山等間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108 年度岡簡字第8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97,57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800 元,上訴人未據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
準用同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8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