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簡字第124號
原 告 蔡阿蓮
被 告 劉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五日言詞辯論終結,原定於民國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定於民國一○八年七月二十四日下午十六時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