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救字第7號
聲 請 人 余進源
相 對 人 張振裕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 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 下稱法扶基金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 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 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 條規定之限制,民 國104 年7 月1 日修正公布,同年月6 日施行之法律扶助法 第63條亦有明文。
二、經查,兩造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主張其因無資力已向法 扶基金會橋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遂依法向本院聲請訴 訟救助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審查表在卷為 據,聲請人既經法扶基金會橋頭分會准予扶助,復觀諸聲請 人所述原因事實,尚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 助,核與前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楊馥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