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吳建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家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