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岡山簡易庭(民事),岡小字,108年度,392號
GSEV,108,岡小,392,2019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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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岡小字第392號
上 訴 人 吳建幸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杜家賢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08 年5 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
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1,2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
3 項、同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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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