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屏東簡易庭(民事),屏小字,108年度,582號
PTEV,108,屏小,582,20190626,1

1/1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屏小字第582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被   告 劉國珍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108 年5 月3 日 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8 年 5 月7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 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吳思怡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1/1頁


參考資料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