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共有物
宜蘭簡易庭(民事),宜簡字,108年度,145號
ILEV,108,宜簡,145,201906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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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08年度宜簡字第145號
原   告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訴訟代理人 吳律旻 
被   告 吳阿魩 
      周素琴 
      吳佩怡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佳玲 
被   告 吳佩珊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淑芬 
被   告 吳阿慎 
兼 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吳阿簪 
被   告 翁吳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代位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6月10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公同共有如附表一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土地),應 依附表二所示應繼分比例分割為分別共有。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下同)4,190元由原告負擔1/5,餘由被告 周素琴吳佩怡吳佳玲吳佩珊吳淑芬吳阿慎、吳阿 簪、翁吳秀英依附表二所示之應繼分比例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起訴意旨:
原告對債務人即被告吳阿魩(下稱吳阿魩)有50,962元及其 利息之債權,原告已取得對吳阿魩之執行名義,然迄今仍未 清償。嗣原告聲請對吳阿魩與被告繼承自吳旺欉而為公同共 有之系爭土地為強制執行時,因吳阿魩怠於行使分割系爭不 動產之權利,致原告無法就系爭土地之吳阿魩持分部分取償 ,爰依民法第242條、1164條之規定,代位吳阿魩請求分割 系爭土地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二、被告均表示同意分割。
三、本院之判斷:
㈠、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96年度 促字第8298號支付命令暨確定證明書、系爭土地登記謄本等 文件為證,並有宜蘭縣宜蘭地政事務所108年4月30日宜地壹



字第1080003494號函所檢送之繼承登記相關資料在卷可稽, 並為到庭之被告所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
㈡、按債務人怠於行使其權利時,債權人因保全債權,得以自己 之名義,行使其權利,民法第242條本文規定甚明。而此項 代位權行使之範圍,就同法第243條但書規定旨趣推之,不 以保存行為為限,凡以權利之保存或實行為目的之一切審判 上或審判外之行為等,債權人皆得代位行使。又依民法第 1164條規定,繼承人得隨時請求分割遺產,包含請求終止公 同共有關係使繼承人之公同共有關係歸於消滅而成為分別共 有在內。查,被告所繼承而為公同共有之系爭土地並無不能 分割之情形,或有分管契約之約定,吳阿魩自得隨時行使遺 產分割請求權,以消滅該遺產之公同共有關係,而吳阿魩因 積欠原告債務,經原告執執行名義聲請對系爭土地為強制執 行後,卻迄未行使請求分割遺產之權利,致執行法院無法續 行拍賣程序,足認吳阿魩有怠於行使權利之情事,致原告之 債權無法實現,原告為保全債權,自得代位行使請求分割遺 產之權利。且核原告所主張之分割方案與法令規定相符,亦 不損及被告之利益,本院認應屬可採。從而,原告代位債務 人吳阿魩請求就系爭土地按各繼承人應繼分即如附表二所示 比例予以分割,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從而,原告之訴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並由本院並依職權酌 定訴訟費用之負擔,判決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宜蘭簡易庭
法 官 張軒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林憶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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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一: │
├──┬─────────────────┬──────┬─────┤
│編號│ 地 號 │ 面積 │ 權利範圍 │
│ │ │(平方公尺)│ │
├──┼─────────────────┼──────┼─────┤
│1 │宜蘭縣○○市○○段000000地號 │869 │公同共有 │




│ │ │ │308/869 │
├──┼─────────────────┼──────┼─────┤
│2 │同段451地號 │1,408 │公同共有 │
│ │ │ │99/396 │
├──┼─────────────────┼──────┼─────┤
│3 │同段451-1地號 │396 │同上 │
├──┼─────────────────┼──────┼─────┤
│4 │宜蘭縣○○市○○○段000地號 │400 │公同共有 │
│ │ │ │1/16 │
└──┴─────────────────┴──────┴─────┘
┌─────────────┐
│附表二: │
├──┬────┬─────┤
│編號│繼承人 │應繼分比例│
├──┼────┼─────┤
│ 1 │吳阿魩(│5分之1 │
│ │被代位人│ │
│ │) │ │
├──┼────┼─────┤
│ 2 │吳阿慎 │同上 │
├──┼────┼─────┤
│ 3 │吳阿簪 │同上 │
├──┼────┼─────┤
│ 4 │翁吳秀英│同上 │
├──┼────┼─────┤
│ 5 │周素琴 │25分之1 │
├──┼────┼─────┤
│ 6 │吳淑芬 │同上 │
├──┼────┼─────┤
│ 7 │吳佩怡 │同上 │
├──┼────┼─────┤
│ 8 │吳佳玲 │同上 │
├──┼────┼─────┤
│ 9 │吳佩珊 │同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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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