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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854號
SLEV,108,士簡,854,201906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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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54號
原   告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憶菁 
上列原告與被告小城故事餐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給付服務費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111,975 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1,22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
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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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小城故事餐旅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翔賀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