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簡字,108年度,843號
SLEV,108,士簡,843,201906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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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簡字第843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   告 張漢忠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兩造間之信用卡消費契約提出本件訴訟,因兩 造間約定條款第26條合意由臺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管 轄法院,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之規定,自應由該院管轄。玆 原告向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 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嘉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高郁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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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